與朋友或家人拼單購買理財產品發生虧損,拼單拼單發起人是理財理財否需要向其他拼單人承擔還款責任?日前,北京二中院發布了一起相關案例,投資pg電子官方網站對拼單理財是還借投資還是借貸,做了清晰界定。貸法的合
案情顯示,院應約定劉某與董某系大學同學,事先式2019年10月劉某以投資影業為由,作方通過微信向董某介紹其公司的拼單理財產品,半年固定收益為8%,理財理財由二人拼單投資100萬元,投資pg電子官方網站劉某自己投資80萬元、還借董某投資20萬元。貸法的合董某同意投資20萬元,院應約定委托劉某到其公司投資理財。事先式后董某分三次將20萬元轉賬至劉某賬戶。
劉某收到董某轉賬后,用自己的名義在甲公司持有100萬理財產品,并在2019年11月5日以劉某自己的名字與甲公司簽訂投資協議,在承諾書中承諾出資全部為自有資金,并約定劉某認繳出資100萬元,業績比較基準為8%。
2020年5月5日理財產品到期后,劉某向董某支付了半年的投資收益1.6萬元。同時,劉某以公司上半年營業沒開業,投資要延期、公司不讓轉出資金為由,說服董某同意繼續委托劉某理財半年。同日,投資人劉某與甲公司再次簽訂投資協議,業績比較基準為10%,其他合同內容與前述基本一致,故此理財項目延期至2020年11月5日。
到期后,董某要求劉某返還本金及相應收益未果,遂訴至法院。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劉某通過微信以承諾到期返還本金及支付固定收益的方式吸收董某資金用于其到公司投資,符合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且投資協議未把董某列入到合伙人名冊,應認定董某與劉某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雖名為投資理財但實為民間借貸。在借款續期到期后,劉某應按約返還借款及支付利息,劉某未按約返還借款及支付利息,構成違約。董某的訴訟請求有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故判決劉某償還董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相應利息。
北京二中院法官表示,對于拼單理財款項性質的認定,不能僅依據協議名稱或相關約定字面意思進行判斷,應根據當事人約定的相關內容所反映的真實意思表示,結合協議目的及協議履行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認定。
法官指出,如何區分理財拼單人是風險自擔型投資還是借款,實質還是在于區分投資與借貸。首先要從這兩種行為的本質特征入手,投資的本質特征是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收益具有不確定性。借貸的本質特征是借款到期后還本付息,收益具有固定性、保底性。
其次還要根據協議履行情況進行判斷,如是否參與經營、是否被列入投資人或股東、合伙人名冊、分紅或收益是否固定等。若當事人之間口頭或書面協議約定一方出資后,無論公司經營情況如何,均按照固定標準計算固定收益,則出資方實質上只享收益,不擔風險,更符合借貸合同特征,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屬于“名為投資,實為借貸”。
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議,應清楚了解所投資的理財產品類型。事先明確約定拼單理財的合作方式,明確拼單人的出資是借款還是投資;明確理財產品的投資人是拼單發起人,還是包含所有拼單人;明確理財產品的收益是固定還是波動;明確理財產品虧損時是風險各擔還是發起人自擔。如果是風險型理財,則不應約定固定收益,投資人應自擔風險。若約定理財收益系固定,則一般認定為借貸,拼單理財發起人應按時償還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