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頂山,老人一男子的輩攢母親將多年攢下的血汗錢66萬元,存在當地信用社。下萬血汗現莫pg電子官方網站可取錢時竟被告知錢沒了。錢存取錢期間,銀行信用社有工作人員表示,時發失愿意私下將66萬補上,名消利息打個欠條,老人但男子母親堅持要求必須走信用社的輩攢公賬。
(來源:河南廣播電視臺都市頻道)
據當事人崔先生所說,下萬血汗現莫在這件事發生后,錢存取錢信用社工作人員上門協商過。銀行工作人員承認,時發失崔先生的名消母親確實于2020年7月27日,在信用社存了66萬元,老人分5張存單存的pg電子官方網站,定期5年,利息4.5%。
但是在存完這66萬元當天,崔先生母親的賬戶就被注銷了,錢也都被取走了。后經內部調查,是一名員工干的。
崔先生的母親質問該工作人員,那被劃走的66萬元要怎么處理?該工作人員表示,可以私下轉賬66萬到崔先生母親的賬戶,至于利息,要先打張欠條。
但是崔先生的母親不干,她雖然沒讀過多少書,但其中的門道還是知道一點的,這通過個人轉賬的錢,到時候說不清楚。
況且,當時崔先生母親存的是66萬元,定期5年,利息也不少。因為這個事,她已經不相信信用社了,所以擔心信用社到時候會賴賬,為此崔先生母親強烈要求信用社走公賬。
由于雙方沒有談攏,崔先生就陪著母親找了記者來介入此事,但是信用社的領導一直不出面,底下的員工也開始各種理由推辭,始終沒有給出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
之后,崔先生表示,這66萬是父母的血汗錢,攢了大半輩子。要不是自己蓋房子沒錢付工人工資,母親也不會想到要去取錢,也不會這么快發現錢沒了。
崔先生還表示,他都不敢想象,大家對信用社一直都是信以為賴的,所以才把這66萬放那,可誰知竟不翼而飛了。崔先生希望信用社負責人能盡快出面解決。
對于此事,很多人表示,現在對銀行、信用社這種,一點都不能信任了,錢寧愿放家里或者買黃金也不會去存了。
還有網友表示,既然是內部員工干的,那信用社當然要擔責了,至于內部如何追責,是他們自己的事,所以信用社必須先行賠付。
(一)那從法律上來講,崔先生的母親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1、農村信用社是地方性金融機構,實行的是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這與商業銀行有一定的區別。
但是,農村信用社也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以及適用《商業銀行法》的規定。
《商業銀行法》第93條規定,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存款、貸款和結算等業務,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2、崔先生的母親在信用社存了66萬,雙方形成了儲蓄合同關系。
《商業銀行法》第6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現在5張存單還在崔先生的母親手中,而66萬元都被信用社內部員工給取走了,這明顯是信用社管理失職,侵犯了崔先生母親的合法權益。
既然如此,信用社有義務承擔合同違約的責任,返還崔先生母親的66萬元存款。
其次,《民法典》第58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也就是說,信用社除了返還66萬元的存款外,還應當賠償5年的利息損失、交通費、誤工費損失等。
因此,崔先生的母親可以不用管涉事員工的事,直接通過協調或者訴訟,來要求信用社承擔義務。
(二)涉事員工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該涉事員工擅自取走崔先生母親的66萬元存款,可能涉嫌職務侵占罪或挪用資金罪,但不會是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采取虛構事實的方式欺騙對方,致使對方自愿交出財物的行為。
本事件中,崔先生的母親是存完錢后,該員工再把錢給取走了,所以這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至于該員工的行為到底是利用職務侵占罪,還是挪用資金罪,就看他有沒有想過要還這筆錢。
因為這兩個行為在客觀要件上是幾乎相同的,所以主觀上該員工如果沒想過歸還這筆錢,那就是職務侵占罪。
如果是挪用3個月后,沒能力還,而不是不想還的,就是挪用資金罪。
而66萬元的存款,至少可以讓涉事員工面臨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及罰款。
最后,崔先生母親堅持要求信用社走公賬返還66萬存款和賠償利息,這個要求得到了很多人的支持,不怕一萬就怕萬一,信用社已經不值得信任了。
同時,大家也紛紛呼吁銀監會,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對于此事,大家怎么看?歡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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