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8月28日電 (梁曉輝 謝雁冰)學位法草案2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擬草案對學位獲得者盜用、立學論文冒用別人身份代替別人獲得的位法為或位證pg電子官方網站入學資歷,使用人工智能代寫學位論文,使用書以及學位頒發單位不合法頒發學位等行為,人工規則了相應的代寫等行法律責任。
草案共7章40條,學位銷學包含總則、被吊學位管理體制、國擬學位頒發權的立學論文獲得、學位頒發條件、位法為或位證學位頒發程序、使用書學位質量保證與監督、人工pg電子官方網站附則。代寫等行
草案清晰,學位銷學現已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進程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經學位鑒定委員會審議決議,由學位頒發單位吊銷學位證書:學位論文或許實踐效果存在抄襲、剽竊、假造、數據造假、人工智能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盜用、冒用別人身份,代替別人獲得的入學資歷,或許以徇私舞弊等不合法手段獲得入學資歷、畢業證書的;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頒發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草案規則,盜用、冒用別人身份,代替別人獲得的高級學歷教育入學資歷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學位頒發條件方面,草案要求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獲得者需求到達相應學術水平或許專業水平,聲譽博士學位獲得者需求在特定范疇作出貢獻;要求學位頒發單位在法定學位頒發條件基礎上,擬定學位頒發詳細規范。
在完善學位頒發程序方面,草案規則,請求學士學位,由學位鑒定委員會安排檢查,作出是否頒發學位的決議;請求碩士、博士學位,在經過同行專家評閱、辯論等程序后,由學位鑒定委員會安排審閱,作出是否頒發學位的決議;頒發聲譽博士學位,由學位鑒定委員會審議經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同意。
草案還清晰,健全學位頒發爭議的處理途徑,保證各方合法權益。學位請求人對有關學位頒發決議不服的,能夠向學位頒發單位請求復核;對復核決議仍不服的,能夠向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