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通社
作者:何劍嶺
如果你把一大筆錢交給信托公司,理財用來購買信托公司持有的暴賺不到板怒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權;股票賺錢了之后,你通知信托公司賣出股票變現。卻拿錢上pg電子官方網站
這個時候信托公司回復你,市公司老這股票收益權是告光國有資產,涉及國有資產流失風險,大信不僅不付錢,理財還稱合同無效。暴賺不到板怒這個時候你會怎么辦?
這個糾紛就真實地發生在實際生活中,卻拿錢上而且委托方還是市公司老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實控人。
法院會怎么判呢?
光大信托以“涉國有資產”為由拒絕支付
近日,告光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一則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大信民事判決書,涉及邰立群與光大興隴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的理財一審判決結果。
邰立群與光大興隴信托合同糾紛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2020年7月6日,卻拿錢上原告邰立群與被告光大興隴公司簽訂了光信·光耀世家215號家族信托之信托合同,約定邰立群將其合法持有的信托財產信托給光大興隴公司,設立光耀信托。
同日,邰立群將7900萬元支付至信托財產專戶并交付委托人信托財產聲明,pg電子官方網站光大興隴公司出具了信托財產接受確認函及信托生效通知書,光耀信托成立且生效。
邰立群同時出具了信托財產運用指令函,主要包括:1、信托生效后,光大興隴公司代表光耀信托,將全部信托資金購買光大興隴公司持有的中芯國際集成電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芯公司)股票的收益權;2、閑置資金用于認購光大信托-盛元純債添利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盛元信托產品)。
2020年7月15日,約定光大興隴公司將其持有的中芯公司1811700股的股票收益權轉讓給了光耀信托,轉讓價款為55203302.60元。閑置資金認購了盛元信托產品。
到了這一步,一切似乎都很正常。
然而,到了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兌付的時候,問題就出來了。
自2021年8月起,邰立群多次向光大興隴公司發出書面指令要求將標的股票賣出,截至2021年11月15日上午11點31分,光大興隴公司向邰立群確認標的股票已全部賣出。
之后,邰立群多次催告,光大興隴公司未將前述信托利益分配給邰立群,也未向邰立群披露標的股票變現后所得資金的管理及運用情況。因此邰立群認為光大興隴公司未予支付已構成違約,將其告上法庭。
對此,光大興隴公司辯稱主要有兩點:
一、光大興隴公司的全體股東包括: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甘肅省國有資產投資集團、甘肅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天水市財政局,作為國企資產的中芯公司股票收益權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轉讓合同的履行應當依法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國有資產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價值進行評估。
但涉案中芯公司股票收益權作為轉讓財產并未進行評估而是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現邰立群要求將國有資產直接支付至信托專戶,同樣違反有關規定。據此,轉讓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二、光大興隴公司有權以自有資金購買中芯公司股票,并依法處置股票收益權,但由于未能滿足國有資產轉讓相關規定而導致案涉合同條款無效。因此光大興隴公司僅負有返還邰立群該部分投資本金的義務。
因此,光大興隴公司還對邰立群進行了反訴。
原告方勝訴凈賺80%
很明顯,這起合同糾紛的要點在于:所謂涉及“國有資產”的轉讓合同是否是有效的?
經查,一審法院作出了以下認定:
光大興隴公司雖為國有聯營公司,但持有的中芯公司股票是以交易為目的的股權,不涉及光大興隴公司資本及權益問題,因此其行為應當受公司法及民法典的調整,該公司以其股東為國企及財政局為由認為其持有的資產應受到《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及《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調整,無法律依據。
因此,涉案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及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邰立群多次向光大興隴公司發出指令函申請信托利益分配遭拒絕,光大興隴公司構成違約,應當在扣除稅費等后向邰立群返還信托利益,并承擔因逾期支付信托利益的利息。
一審判決結果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光大興隴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原告邰立群信托利益99627211.54元及逾期支付信托利益的利息77791.11元。
原告邰立群預交的本訴案件受理費581405.32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586405.32元,由被告光大興隴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雙方可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也就是說,邰立群購買中芯公司股票收益權花了5520萬元。如一審判決被執行,邰立群將收回本金+利潤+利息合計9971萬元,賺了80%,是個很好的結果。
而光大興隴公司除了兌付邰立群的本金+利潤+利息之外,還要承擔58.64萬元的案件受理費和訴訟保全費,這就是合同違約的代價。
原告或為創業板上市公司實控人
有意思的是,這起合同糾紛的原告邰立群可能并非普通人,而是A股上市公司的實控人之一。
經過網絡搜索顯示,在深市創業板上市的江蘇揚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揚電科技,301012,SZ),其實控人之一正是一名名叫邰立群的女性。
揚電科技招股書實控人介紹
揚電科技2021年的招股說明書注冊稿顯示:自然人股東程俊明與邰立群系夫妻關系,兩人共同控制公司,均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從招股書公布的身份證號碼信息可以發現,邰立群生于1970年2月,這與一審民事判決書中公布的原告信息相吻合。
判決書中提到“邰立群及其配偶程俊明”
而在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提到:“委托人邰立群及其配偶程俊明”共同向光大興隴公司出具信托財產運用指令函,這同樣與揚電科技招股說明書中的信息相吻合。
綜合以上信息的吻合程度,再考慮到“邰”并不是一個常見的姓氏,因此基本可以判定一審民事判決書中的原告邰立群,與揚電科技招股書中公布的公司實控人之一邰立群,實際就是同一人。
深交所官網信息顯示,揚電科技的IPO申請于2020年7月被受理,經過多輪審核問詢后,2020年12月過會,2021年6月正式上市。
由此可見,上述合同糾紛中涉及的信托委托行為,正是發生在揚電科技IPO申請被受理到正式上市期間。
資料顯示,揚電科技是專業的高效節能電氣機械制造廠商,專注于新型節能材料在電力和電子領域的應用,主要從事節能電力變壓器、鐵心、非晶及納米晶磁性電子元器件三大系列產品的研發、生產與銷售。
揚電科技半年報
揚電科技最新的半年報顯示,程俊明、邰立群夫婦合計控制公司 36.07%的表決權,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同時,邰立群還是泰州揚源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半年報虧損
揚電科技半年報顯示,公司在上市2年多以來首次虧損,2023年上半年歸母凈利潤虧損359萬元,同比下降107%。
9月20日收盤,揚電科技跌2.94%,報21.43元/股,總市值不到31億元。
光大信托4億元認購中芯國際
光大興隴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官網信息顯示,公司于2014年5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現更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由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2014年12月更名為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在原甘肅信托基礎上重組成立,光大集團為控股股東占比51%,甘肅省國有資產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占比23.42%,甘肅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占比21.58%,天水市財政局占比4%。公司是光大集團金融板塊中與銀行、保險、證券并列的核心子公司之一,近年來已成為甘肅境內金融機構的納稅大戶。
2022年,光大興隴信托管理實收信托資產規模9410.51億元,實現營業收入43.19億元、凈利潤11.89億元。
2020年7月5日晚間,中芯國際披露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發行公告等,敲定本次發行價格為27.46元/股,并授予海通證券超額配售選擇權,即向投資者配售總計初始發行規模115%(19.38億股)。
其中,中芯國際初始戰略配售股票為8.43億股,占初始發行數量的50.00%,約占超額配售選擇權全額行使后本次發行總股數的43.48%。
本次發行共有29名戰略投資者參與,認購金額高達242.61億元。這樣的戰略配售規模,是科創板IPO前所未有的。
中芯國際的戰略投資者之一
其中,光大興隴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也是戰略投資者之一,繳款金額約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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