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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被告人賀某陽故意傷害、暴次虐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的判死說明)
圖為法院發布的說明
關于被告人賀某陽故意傷害、虐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的刑法說明
一、本案為什么由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審理?暴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判死第二十五條等關于審判管轄的刑法相關規定,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暴次恐怖活動案件以及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判死死刑的刑法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上級人民法院管轄外的暴次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
本案中,判死被告人賀某陽的刑法犯罪地在成都市武侯區,武侯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暴次管轄法院級別方面,判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刑法規定,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據相關鑒定標準,六級以上殘疾視為“嚴重殘疾”。經鑒定,謝某梅的殘疾程度最高達到七級,不屬于“嚴重殘疾”,對賀某陽依法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從刑期上看本案不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本案由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管轄符合法律規定。
二、本案傷情鑒定意見是否準確,是否需要重新鑒定?
(一)關于傷情鑒定意見采信問題
謝某梅的傷情在偵查階段已經過兩次鑒定。審判階段,武侯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需要對謝某梅左腎傷情進行補充鑒定以及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故建議檢察機關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同意并由偵查機關予以補充。庭審中,鑒定機構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的鑒定人出庭作出說明并接受詢問。武侯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人員具備鑒定資質,鑒定檢材合法、真實,鑒定方法符合法律規定,鑒定依據充分,鑒定意見明確,并與在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故予以采信。
(二)關于是否需要重新進行傷情鑒定的問題
訴訟過程中,謝某梅以左腎傷情加重為由,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并提交近期醫療檢查結果。為充分保障謝某梅的合法權益,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法院函詢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并移送謝某梅提交的相關醫療資料,該所出具了答復函。鑒于該答復函意見認為,謝某梅近期醫療檢查結果對原鑒定意見中的鑒定結論并未構成實質性影響,故未同意謝某梅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
三、網傳謝某梅兩年內遭到16次家暴是否屬實?
被害人謝某梅主張其遭受16次家庭暴力,對于其中證據確實、充分的事實,法院依法予以認定。具體包括被告人賀某陽實施的四起虐待罪事實和一起故意傷害罪事實:
(一)虐待罪事實
2022年1月,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被告人賀某陽毆打已懷孕的謝某梅,致其頭面部軟組織擦挫傷。2022年9月,賀某陽與謝某梅因家庭經濟瑣事在車上發生爭吵,賀某陽用刀柄敲擊謝某梅頭部,致謝某梅額頂部皮膚裂傷。2022年10月,賀某陽沖進謝某梅暫住的朋友家中打罵謝某梅。2023年4月,賀某陽因不滿謝某梅穿著打扮,在飯店內將熱菜湯潑向謝某梅,致其身體多處被燙傷。
(二)故意傷害罪事實
2023年4月25日凌晨,因不滿謝某梅提出離婚,被告人賀某陽找到謝某梅后將其帶入一家酒店房間內,其間二人因瑣事發生爭執,賀某陽采用拳打腳踢的方式對謝某梅胸腹部進行毆打,造成其腹、胸、腰等多處損傷,致其受重傷。
四、本案為什么沒有定性為故意殺人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行為構成虐待罪。
本案中,被告人賀某陽在與被害人謝某梅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長期因賀某陽與前妻的婚生子撫養、家庭經濟、謝某梅回家時間及穿著等瑣事產生糾紛,賀某陽多次辱罵、毆打謝某梅,且在公安機關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予以告誡、賀某陽書面保證不再實施家庭暴力之后,仍拒不收斂,情節惡劣,構成虐待罪。
被告人賀某陽于2023年4月25日凌晨實施的毆打謝某梅胸腹部致其受重傷的行為,與其此前實施的毆打虐待行為性質不同,應作單獨評價。賀某陽明知自己毆打謝某梅胸腹部的行為會損害其身體健康,仍積極主動實施,暴力程度較強,直接、立即造成謝某梅重傷,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同時,賀某陽在暴力毆打謝某梅后,購買止痛藥物并按照民警要求撥打120電話、將謝某梅送醫搶救,亦反映出賀某陽主觀上沒有剝奪謝某梅生命的故意,故應當認定賀某陽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與其所犯虐待罪依法數罪并罰。
五、本案為什么不能判處被告人死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必須同時符合“以特別殘忍手段”和“造成嚴重殘疾”兩個條件;虐待罪的最高法定刑為七年有期徒刑。結合本案具體情形,不符合適用死刑條件。
本案中,被告人賀某陽構成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其中,賀某陽毆打被害人謝某梅致重傷,但并不具有“以特別殘忍手段”和“造成嚴重殘疾”的情形,依法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適用刑罰;謝某梅重傷后果系賀某陽故意傷害行為所致,為故意傷害罪所評價,賀某陽的虐待行為并未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后果,依法應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內適用刑罰。賀某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故意傷害謝某梅的主要事實,其故意傷害犯罪構成自首。綜合考慮賀某陽的犯罪性質、情節、后果及認罪侮罪態度,對其所犯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內予以從重處罰,對其故意傷害罪所具有的自首情節未予從寬,體現了對家庭暴力犯罪的依法嚴懲。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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